6.0.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。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 6.0.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 6.0.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 1.房间面积<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 2.当房间面积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 3.房间面积>100m2时,设3-5个检测点。 6.0.14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 6.0.1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-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 6.0.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 6.0.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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